焦点提醒:为规范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事情,卫生部宣布《食物清静国家标准治理步伐》,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制订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应当以包管公众康健为宗旨,以食物清静危害评估效果为依据。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治理步伐》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聚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宣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规范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事情,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清静法》及着实施条例,制订本步伐。
第二条 制订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应当以包管公众康健为宗旨,以食物清静危害评估效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果真透明、清静可靠。
第三条 卫生部认真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事情。
卫生部组织建设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认真审查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草案,对食物清静国家标准事情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事情包括妄想、妄想、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宣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 勉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加入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事情,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妄想、妄想和立项
第六条 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视、工商行政治理和国家食物药品监视治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分制订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妄想及着实施妄想。
第七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妄想及着实施妄想应当明确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的近期生长目的、实验计划和包管步伐等。
第八条 卫生部凭证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妄想及着实施妄想和食物清静事情需要制订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妄想。
第九条 各有关部分以为本部分认真羁系的领域需要制订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体例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妄想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主要问题、立项的配景和理由、现有食物清静危害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凭证优先顺序举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 建议立项的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应当切合《食物清静法》第二十条划定。
第十一条 审评委员会凭证食物清静标准事情需求,对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立项建议举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订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妄想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卫生部在宣布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妄想、实验妄想及制(修)订妄想前,应当向社会果真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妄想在执行历程中可以凭证现实需要举行调解。
凭证食物清静危害评估效果和食物清静羁系中发明的重大问题,可以紧迫增补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条 卫生部接纳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响应手艺能力的单位肩负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起草事情。
第十五条 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整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配合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 肩负标准起草事情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物清静主管司局签署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第十七条 起草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应当以食物清静危害评估效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清静危害评估效果为主要依据,充分思量我国社会经济生长水平和客观现实的需要,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物清静风评估效果。
第十八条 标准起草单位和起草认真人在起草历程中,应当深入视察研究,包管标准起草事情的科学性、真实性。标准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耗者、专家、羁系部分等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提供标准体例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单位应当在委托协议书划定的时限内完成起草和征求意见事情,并将送审质料实时报送审评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
第四章 审 查
第二十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草案凭证以下程序审查:
(一)秘书处起源审查;
(二)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聚会审查;
(三)审评委员会主任聚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对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草案举行起源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完整性、规范性、与委托协议书的一致性。
第二十二条 经秘书处起源审查通过的标准,在卫生部网站上果真征求意见。果真征求意见的限期一样平常为两个月。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将网络到的反响意见送交起草单位,起草单位应当对反响意见举行研究,并对标准送审稿举行完善,对不予接纳的意见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专业分委员会认真对标准科学性、适用性审查。审查标准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审查接纳协商一致的方法。在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举行表决。参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含四分之三)赞成的,标准通过审查。
专业分委员会应当编写聚会纪要,纪录讨论历程、重大不同意见及处置惩罚情形。
未通过审查的标准,专业分委员会应当向标准起草单位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修改意见。标准起草单位修改后,再次送审。
审查原则通过但需要修改的标准,由秘书处凭证审查意见举行修改;专业分委员会可以凭证详细情形决议对修改后的标准再次举行会审或者函审。
第二十五条 专业分委员会审查通过的标准,由专业分委员会主任委员签署审查意见后,提交审评委员会主任聚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审评委员会主任聚会审议通过的标准草案,应当经审评委员会手艺总师签署审议意见。
审议未通过的标准,审评委员会应当出具书面意见,说明未予通过的理由。
审议决议修改后再审的,秘书处应当凭证审评委员会提出的修改意见组织标准起草单位举行修改后,再次送审。
第二十七条 标准审议通事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秘书处划定的时间内提交报批需要的所有质料。
第二十八条 秘书处对报批质料举行复核后,报送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应当凭证专业分委员会审查意见和审评委员会主任聚会审议意见,对标准报批质料的内容和名堂举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反响秘书处。
审核通过的标准由卫生部卫生监视中心报送卫生部。
第三十条 遇有特殊情形,卫生部可调解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草案果真征求意见的限期,并可直接由专业分委员会聚会、审评委员会主任聚会配合审查。
第三十一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草案凭证划定推行向天下商业组织(WTO)的转达程序。
第五章 批准和宣布
第三十二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宣布。
第三十三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自宣布之日起20个事情日内在卫生部网站上宣布,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认真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的诠释事情。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的诠释以卫生部发文形式宣布,与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具有一律效力。
第六章 修改和复审
第三十五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宣布后,个体内容需作调解时,以卫生部通告的形式宣布食物清静国家标准修改单。
第三十六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实验后,审评委员会应当适时举行复审,提出继续有用、修订或者废止的建议。对需要修订的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应当实时纳入食物清静国家标准修订立项妄想。
第三十七条 卫生部应当组织审评委员会、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和相关单位对标准的实验情形举行跟踪评价。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对标准实验历程中保存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制(修)订经费纳入财务预算安排,并凭证国家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治理步伐治理。
第三十九条 宣布的食物清静国家标准属于科技效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手艺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四十条 食物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制(修)订事情应当凭证卫生部、农业部有关划定执行。
食物清静国家标准的编号事情应当凭证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划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食物清静地方标准制(修)订可参照本步伐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步伐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