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场羁系总局关于印发《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划定》的通知 (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
宣布日期2020-12-07 浏览 157224 次
焦点提醒: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羁系部分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清静法》《食物清静抽样磨练治理步伐》《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清静监视治理步伐》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作出以下划定。
宣布单位 | 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 | 宣布文号 |
国市监食检(2020)184号 |
宣布日期 |
2020-12-04 |
生效日期 |
2020-12-04 |
有用性状态 |
现行有用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
|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羁系部分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事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清静法》《食物清静抽样磨练治理步伐》《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清静监视治理步伐》等执法、规则和规章,现就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作出以下划定:
第一条 市场羁系部分可以自行抽样或委托承检机构抽样。委托抽样的,应当不少于2名羁系职员加入现场抽样。
第二条 现场抽样时,应检查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是否有进货磨练纪录、正当进货凭证等。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无法提供进货磨练纪录、正当进货凭证或产品真实正当泉源的,市场羁系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对易腐败变质的蔬菜、水果等食用农产品样品,需举行均质备份样品的,应当在现场抽样时自动向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见告确认,可接纳照相或摄像等方法对样品均质备份举行纪录。
第四条 现场封样时,抽样职员应按划定要求接纳有用防拆封步伐。抽样职员(含羁系职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样品封条上配合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五条 抽样职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纪录被抽样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所,食用农产品名称(有俗称的应标明俗称)、产地(或生产者名称和地点)、是否具有及格证实文件,供货者名称和地点、进货日期,抽样批次等。在集中生意市场抽样的,应当纪录销售者的摊位号码等信息。
现场抽样时,抽样职员(含羁系职员)、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在抽样文书上配合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带包装或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以标识的生产者、产品名称、生产日期等内容一致的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浅易包装或散装的食用农产品,以统一产地、生产者或进货商,统一生产日期或进货日期的统一种产品为一个抽样批次。
第七条 磨练机构在吸收样品时,应当核对样品与抽样文书信息。对纪录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样品应当拒绝吸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实时向组织或者实验抽样磨练的市场羁系部分报告。
第八条 承检机构应按规范接纳冷冻或冷藏等方法妥善生涯备份样品。自磨练结论作出之日起,及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生涯3个月,缺乏格样品的备份样品应继续生涯6个月。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监视抽检效果有异议的,可凭证划定申请复检。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收到缺乏格磨练结论后,应当连忙对缺乏格食用农产品依法接纳阻止销售、召回等步伐,并实时通知相关生产谋划者和消耗者;对阻止销售、召回的缺乏格食用农产品应遵照有关执法划定要求接纳处置惩罚步伐,并实时向市场羁系部分报告。
复检和异议时代,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不得阻止推行上述义务。未推行前款义务的,市场羁系部分应当依法责令其推行。
第十一条 抽检发明的缺乏格食用农产品涉及莳植、养殖环节的,由组织抽检的市场羁系部分实时向产地同级农业农村部分转达;涉及入口环节的,实时向入口地海关转达。
第十二条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集中生意市场开办者谋划缺乏格食用农产品等违法行为,市场羁系部分应当依法予以查处,并开展跟踪抽检。
第十三条 市场羁系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实时宣布食用农产品监视抽检效果、核查处置惩罚信息。与缺乏格食用农产品核查处置惩罚有关的行政处分信息,应当依法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羁系部分应当按要求将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等信息,实时录入国家食物清静抽样磨练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市场羁系部分在集中生意市场、阛阓、超市、便当店、网络食物生意第三方平台等食用农产品销售场合开展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事情,适用本划定。
第十六条 省级市场羁系部分应当增强对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的指导,可团结地方现实制订外地区食用农产品抽样磨练和核查处置惩罚实验细则。
泉源: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