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货未磨练证实文件、销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天津一食物超市被罚8万元
宣布日期2021-04-06 浏览 130490 次
日前,天津市市场监视治理委员会公示津市监执罚〔2021〕37号行政处分决议书,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同兴发食物超市(靳福存)进货未磨练证实文件及销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被处分。
据显示,执法职员于2021年1月25日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同兴发食物超市(靳福存)举行检查。该店正在销售的4瓶52°500ml/瓶“五粮液”、7瓶52°500ml/瓶“剑南春”、2瓶38°500ml/瓶“剑南春”、3瓶52°500ml/瓶“国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马汾酒(20)”、4瓶42°475ml/瓶“金奖汾酒(20)”和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做生意标权力人就地判断,为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当事人进货时未磨练上述白酒相关证实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划定,执法职员于当日对当事人销售的侵权白酒接纳行政强制步伐,于2020年2月2日,对当事人进货未磨练证实文件及销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举行立案视察。
经查,当事人划分于2020年12月份及2021年1月份,购进涉案侵权白酒摆放于店内销售,阻止执法职员检查时未售出。当事人在购进上述白酒时未磨练供货者及格证实文件,无法证实上述白酒的正当泉源并说明提供者。上述白酒做生意标权力人判断,为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知足进货未磨练证实文件及销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组成要件。本案违法谋划额为69673元。
据悉,当事人进货未磨练证实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清静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相关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清静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划定,责令当事人纠正进货未磨练证实文件的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忠言。
当事人销售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相关划定,责令当事人连忙阻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分:一是没收侵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4瓶52°500ml/瓶“五粮液”、7瓶52°500ml/瓶“剑南春”、2瓶38°500ml/瓶“剑南春”、3瓶52°500ml/瓶“国窖1573”、8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30)”、30瓶48°500ml/瓶“青花汾酒(30)”、10瓶53°500ml/瓶“青花汾酒(20)”、32瓶42°500ml/瓶“青花汾酒(20)”、30瓶42°475ml/瓶“巴拿马汾酒(20)”和4瓶42°475ml/瓶“金奖汾酒(20)”、4瓶45°475ml/瓶“特制老白汾(10)”白酒;二是处分款80000元。
泉源:国家市场监视治理总局